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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17-03-02 at 6:34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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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我認為這可以用「代表性原則」來理解,這原則應該是加爾文提出的。

    「代表性原則」是指一個群體的一個代表人物做了一件事,其後果是要整個群體一同來承擔。例如:一個父親胡亂借錢而不能償還,他的家人是要一同承擔後果。家人要一起努力還錢,有人追數會打擾到家人安寧,整個家庭的生活質素都下降(當然他可以申請破產,但黑幫還可能仍找他追數)。相反,父親一人中了六合彩,全家都一起受惠(當然他也可以一個跑掉獨佔)。

    這原則因為違反了「一人做事一人當」,所以會令人感到不公平和反感。但現實世界往往都是按代表性原則來運作,即使你想著「一人做事一人當」,你做的事還是會影響著所屬的群體。最極端的例子,是一國之君,他是整個國家人民的最大代表。如滿清的皇帝和別國簽訂了不平等條約,即使國民不情願,其後果仍是每個國民都要承受。

    回到亞當的例子,他是所有人類的「父親」(不好意思,你沒得選擇要否做他的後代),他是人類最初的代表,他的行為的後果影響所有人類,故此他一人犯罪,人人都一起受罪。

    直到耶穌作了全人類的第二個代表(末後的亞當),我們才有第二個能選擇的代表。耶穌一人替眾人承受罪的刑罰,成就了神的義,所以你若認耶穌做你的代表,神便不再懲罰你的罪,甚至把耶穌的義歸到你身上,看你是如耶穌一樣的義人。

    所以即使你覺得「代表性原則」不公平,也可以選擇「有好處的不公平」或「有壞處的不公平」,視乎你跟誰做大佬:亞當或耶穌。其實神很好,常常想給人們本身不配受的好處,這種「不公平」我不介意多要啊!

    我認為這問題本身最令人不滿的地方,就是人們覺得不公平,為何亞當犯罪,要我承擔後果?我奉勸大家,不要太想和神爭公平公正,要不然你會吃不完兜著走。我們每個人都心知自己做了多少惡事(撒謊,偷取別人好處,放縱,憎恨人,咒罵人等),如果神公平的同我一樣一樣的計算,我哪裏能承當得了?我寧願神給我「好的不公平」,我跟著耶穌盡力做個合神心意的好人,那个好過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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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17-03-02 at 6:34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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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我認為這可以用「代表性原則」來理解,這原則應該是加爾文提出的。

    「代表性原則」是指一個群體的一個代表人物做了一件事,其後果是要整個群體一同來承擔。例如:一個父親胡亂借錢而不能償還,他的家人是要一同承擔後果。家人要一起努力還錢,有人追數會打擾到家人安寧,整個家庭的生活質素都下降(當然他可以申請破產,但黑幫還可能仍找他追數)。相反,父親一人中了六合彩,全家都一起受惠(當然他也可以一個跑掉獨佔)。

    這原則因為違反了「一人做事一人當」,所以會令人感到不公平和反感。但現實世界往往都是按代表性原則來運作,即使你想著「一人做事一人當」,你做的事還是會影響著所屬的群體。最極端的例子,是一國之君,他是整個國家人民的最大代表。如滿清的皇帝和別國簽訂了不平等條約,即使國民不情願,其後果仍是每個國民都要承受。

    回到亞當的例子,他是所有人類的「父親」(不好意思,你沒得選擇要否做他的後代),他是人類最初的代表,他的行為的後果影響所有人類,故此他一人犯罪,人人都一起受罪。

    直到耶穌作了全人類的第二個代表(末後的亞當),我們才有第二個能選擇的代表。耶穌一人替眾人承受罪的刑罰,成就了神的義,所以你若認耶穌做你的代表,神便不再懲罰你的罪,甚至把耶穌的義歸到你身上,看你是如耶穌一樣的義人。

    所以即使你覺得「代表性原則」不公平,也可以選擇「有好處的不公平」或「有壞處的不公平」,視乎你跟誰做大佬:亞當或耶穌。其實神很好,常常想給人們本身不配受的好處,這種「不公平」我不介意多要啊!

    我認為這問題本身最令人不滿的地方,就是人們覺得不公平,為何亞當犯罪,要我承擔後果?我奉勸大家,不要太想和神爭公平公正,要不然你會吃不完兜著走。我們每個人都心知自己做了多少惡事(撒謊,偷取別人好處,放縱,憎恨人,咒罵人等),如果神公平的同我一樣一樣的計算,我哪裏能承當得了?我寧願神給我「好的不公平」,我跟著耶穌盡力做個合神心意的好人,那个好過啦!

  • 2016-05-24 at 12:41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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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這問題似乎假定了一套對罪的理解,這種理解可以稱為「法庭模式」。
    「法庭模式」理解罪為違反了條文或律法的行為。而這行為應當受罰的一個關鍵原因,是因為做那行為是行動者自己決定做,而沒有其他外在因素(如他人的強迫)把行動的自主性抵消。
    若如此理解罪,則以上的問題可以理解為

    (Q1)亞當夏娃犯罪,他們當然要負上(道德)責任,但那不是我們的行動,我們何以要同樣地負上責任?

    我相信提問者背後有一個合理的想法--我們不應為亞當夏娃的罪行負責。這點上我完全同意。

    那麼,何以他們的罪在某意義下會「歸算到以後的人身上?關以後的人甚麼事?」
    我想,歸到我們身上的不是亞當夏娃那罪行的責任,而是那罪的後果--
    第一,古典世界有一個重要的洞見,認為犯罪者對自己的傷害,比對他人的傷害重大。因為行為會塑造品格,罪行會向壞的方向塑造犯罪者的品格,中世紀神學家提出的七宗罪(seven deadly vices),都是指這些會傷害人的品格。這些罪(vices),如姦淫(lust), 會表現於言行,可以傷害他人和影響他人; 另一方面,也會扭曲人的認知和慾望,更重要的,是會令我們和上主不能結連(不必想得太複雜,我們做了不對的事,也同樣令我們難以面對他人,而要在人前把自己隱藏,令得自己和他人疏離)。
    而人生於社群,人又可以以言行塑造社群的生活方式和大眾的想法(即所謂文化),所以有罪(vices)的人同樣可以令自己的罪體現於社群的文化和制度,這一方面可以引人犯罪,令他人要負上犯罪的責任,也可以引發更多的罪(如仇恨)。
    因此,人的罪行對自己,他人和後人的影響可以很深遠,而不單限於自身的責任,所以可以關以後的人事。

    p.s.若以上說法大概正確,我們也能看到「法庭模式」的局限,它把握到人要為自己行動的負責的重點,卻沒有揭露罪為自己和他人的傷害。所以「法庭模式」的問題不在錯,而在不完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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